“非吸”,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罪名,属于非法集资的一种,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现涉案金额大、涉及群众多、追赃挽损难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许诺“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没有风险”,引诱社会公众上当,吸收群众资金。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共享经济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共享经济”的幌子,编造所谓的“共享经济资产置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共享经济解债模式”骗局,造成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二次受损,既严重损害了参与集资的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又严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某投资担保公司公开宣传、许以高息,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不久之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长期不能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参加了一个共享经济资产置换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所谓的“共享经济解债模式”,即集资参与人缴纳一定比例解债费用,共享经济总部每天返钱,数年内将解债费用及集资参与人在该公司前期出资金额全部返还完毕。该公司数十名集资人参与了共享经济资产置换,交付解债费用后没多久,共享经济总部因涉嫌“非吸”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这几位群众,都是该公司的集资参与人,资金投入后无法收回。他们一心只想着把之前投资的钱要回来,谁曾想又卷入了“共享经济解债”的二次骗局。
邹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示:广大群众要理性投资,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看好自己的“钱袋子”。要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特别是类似上面这种披着“解债”外衣进行包装的非法集资。如被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请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向公安机关举报。(孔建波 刘丽)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