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辩护目的看,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轻罪辩护。
1、无罪辩护。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无罪辩护又分为两种,即绝对无罪与存疑无罪。绝对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清楚,但依照法律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轻微的违法等等。存疑无罪是指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得出指控的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唯一性结论。在刑事诉讼中,指控方(公诉案件为检察机关,自诉案件为原告)承担有举证责任,即他们负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如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2、罪轻辩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律师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手段、情节、后果、主观恶性、一贯表现等因素,提出应当予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辩护意见,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刑事追究
3、轻罪辩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依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针对变更罪名进行辩护,由重罪变更成轻罪,法院依据轻罪从轻减轻量刑。
二、从辩护过程看,可以进行事实辩、证据辩、性质辩。
1、事实辩。即指出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因而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2、证据辩。即指出作为指控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真实,动摇指控方认定事实的基础。
3、性质辩。即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所指控的性质较重的犯罪,应当宣告无罪或者按较轻的犯罪处罚。
三、从援引的依据看,可以进行法律辩、法理辩、情理辩。
1、法律辩。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法院对于案件处理有明文规定的,直接引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定罪量刑有利的规定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最具权威性。
2、法理辩。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再细也不可能网罗各种具体犯罪。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根据法律原则、法学原理的基本精神进行逻辑性辩护。
3、情理辩。法律、法理寓情理之中,正是因为被社会普遍认可的原因,许多原本的情理才进入了法律,成为法律条文。人们良好的风俗习惯也被成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刑事诉讼中,在缺乏法律、法理依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良好的道德、习惯等进行辩护。
律师辩护没有固定的模式,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选择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法进行辩护。这也是区别不同水平与能力律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