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连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2011年9月,连某在新罗区某村发起互助会(民间俗称“标会”),广泛吸收该村以及周边村子的村民为会员。加入互助会的会员会被编入一个小组,每次标会前都会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给连某作为标的,开标时小组出利息较多者中标,中标人可以借走此次标的,并按期归还本息。每月开标1至2次,每组互助会满员45人,满期24个月。作为组织者,标的以及归还的本息都由连某统一管理。2015年3月,连某因东窗事发,畏罪潜逃,至2023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新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连某共组织标会119组,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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