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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罚

更新时间:2024/8/6      浏览:

 为保障公司经营运转,不惜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大肆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急需资金包装上市、生产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借款人口头宣传和鼓动借款人、公司员工对外宣传等公开宣传方式,以本人及公司名义先后向姚某、罗某、杨某等21人借款5300万余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用途。其中,苏某以设备抵账、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方式归还借款2100万余元,尚有3200万余元未能归还。2020年3月6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随即被注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重庆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的借条加盖公司公章,所吸收资金部分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鉴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故只追究苏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苏某的具体量刑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涉及犯罪,但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可能构成犯罪: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企业家们在经营行为中,应当判别风险,理性投资,筹措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切莫因一时心急或被暂时的利益诱惑所蒙蔽。非法集资必将遭受法律的制裁。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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