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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千余万元 触刑入罪落法网

更新时间:2024/8/6      浏览:

 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商议后,由董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木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雇佣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为公司经理和业务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居间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由吴某某决定对非法吸收的资金进行分配,出借给案外借款人,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服务费,根据理财客户的具体投资数额,按月支付利息。


近年来,老百姓“钱袋子”被不法分子“戳破”的事情屡屡出现,利用群众追求高收益的心理,引诱受害者进入“陷阱”,手段隐秘,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225名公众,涉案金额共计2512.4万元,最终,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8年3月6日,吴某某找张某作为法人,注册成立了木垒县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了木垒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业务。在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等共向225名公众吸收资金2512.4万元。返还本金1428.8万元,支付利息229.8681万元,未归还本金1083.6万元。另,吴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2000元。张某等10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相应刑罚,并处2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张某等10个被告人违法所得462552元,在诉讼终结后,按照涉案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受损人。


  法官提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暗藏“玄机”,莫要贪图眼前利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或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金融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群众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仔细甄别,谨慎投资,提高防范意识,管好“钱袋子”,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拒绝高利诱惑,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金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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