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孟某以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隐瞒无实际借款人和资金真实用途等情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了以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服务方的《服务合同》,承诺月利息1.2%至1.8%的高额利息,以口耳相传和通过不定期组织考察、参观、旅游、采摘活动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693人吸收资金(包含到期复投)共计人民币4.9051亿元,上述资金大部分用于返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和赌博等,给343名集资参与人造成经济损失4837.1万元。郭某某等10人受孟某雇佣,作为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多次积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9537万元至1145万元不等。
2020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2月14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对孟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孟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进一步查证。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孟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孟某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其雇佣的其他业务员郭某某等6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郭某某等6人依法追诉,并综合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等,追缴赃款200余万元。同年7月2日,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集资诈骗罪、郭某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以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并处罚金。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