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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与人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24/8/30      浏览: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根据往往聚焦于行为人实施了所谓“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在此过程中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程度,司法部门可能会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等的刑罚,同时还需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


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若该罪行属于单位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将对涉案单位施加罚金的处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律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积极地退回赃款并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与者们,他们的定罪与处罚将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性质、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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