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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4/8/20      浏览: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审判准则,主要可以依据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形进行具体判断:


首先,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经对国家金融秩序产生了明显干扰,即便涉及金额数量并不算特别庞大,但仍然具备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此时,行为人将会面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极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涉及人数众多、引发严重社会不良反应等等,那么行为人将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处罚;


再者,若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导致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金融秩序遭受严重破坏,那么行为人将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处罚;


最后,针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法院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弥补损失,从而有效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无疑将有助于减轻或免除其刑事处罚。总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审判准则,主要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金融秩序产生干扰、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大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的退赃退赔情况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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