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某,曲某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了某金融公司和P2P平台,曲某实际控制金融公司和P2P平台,被告人曲某和梁某商议最后由梁某的弟弟梁小飞担任金融公司和P2P的法人代表。在曲某的授意下,梁某以收买华王股份为由向其姑父(杨禄山)借取2850余万元,之后梁某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业务员联系股民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共计向7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余元。其中,其金融公司非法集资8000余万元,。以上非法集资款收到后,被曲某控制使用,其中一部分转入王某等7人账户,用于购买华王股份,剩余少部分为付房租或其他日常开销。截止案发前,致使40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线上p2p平台、线下途径及向社会公开宣传华王公司的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通过此方式在青岛、白水等地吸收资金共计12917.67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对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提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来源:渭南政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