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集资案,被告人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
2017年起,被告人姚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群、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低折扣油卡投资、法拍房、福利车等项目,以前述项目可以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142名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9亿元。之后,姚某在明知自己资金链断裂、已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虚假投资项目,采取“以新还旧”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641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5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实际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依据姚某的具体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