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哪个部门立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其立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
根据前述规定,立案追诉的条件包括: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三十户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一百五十户以上。
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4.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上述条件之一得到满足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