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史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指控史某某作为涉案公司总经理对审计报告中的5900万元负责,认定史某某系该案主犯,量刑建议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史某某拒绝认罪认罚,案件陷入僵局。
2023年8月,史某某的妻子通过网上检索方式找到孟律师,在解除前两任律师后,重新委托了孟律师办理该案。孟律师接手该案时,据法院通知开庭已经不到一个月,时间紧,任务重,因为公诉机关指控史某某系该案主犯,建议量刑六年,当事人史某某随时有被收押看守所的风险,孟律师及时与司法机关交涉沟通,协助当事人将刑事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状态,避免了当事人在庭前被收押。孟律师通过紧急联系法院阅卷,针对史某某在涉案公司的职位职级地位和作用以及审计报告提出了独立辩护意见,在庭前及时与公诉机关检察官当面交涉沟通并提交详细的庭前书面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澄清案件事实,使检察官对史某某的涉案情节有了新的认识,为开庭做好了铺垫和准备。
在开庭时,孟律师阐述了,史某某职位职级并非是总经理,史某某只是涉案公司线上平台总监的地位和作用。针对作为重要定案依据的审计报告,孟律师对相关5900万元的定性提出了质疑,由于史某某对资金没有控制权,审计金额忽略了线上平台与线下团队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存在重复计算重复评价的情况,应准确区分线上数据与线下金额的不同。针对史某某的主观状态,孟律师提出当时公司招聘史某某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合规工作,史某某缺乏非法集资的主观犯意。史某某在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仅起到了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不应认定为主犯,不应对审计报告中的59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六年过重,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针对史某某的刑罚,起诉时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主犯建议量刑六年实刑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时法院认定史某某为从犯,不对审计报告中的59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史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罚金八万元。









